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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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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2023-12-11)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3-040021 事由:1. 本案係草屯復興派出所通報廢棄物載運案(攔查地點:草屯鎮碧興路一段588號前),本局於112年12月11日12時10分至派出所,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2. 稽查時發現由駕駛和鉅營造(有)所有車輛(車號:KES-9007)載運廢樹枝、葉等廢棄物。 3. 依駕駛表示,載運之廢樹枝、葉,其來源為台63線(大里段)道路樹木修剪工程,車上載運物之廢樹枝、葉將載回公司(和鉅營造(有))粉碎處理。 4.○○載運廢樹枝、葉,未隨車攜帶廢棄物產生源及去處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告發,並命其原車運回。 5. 以上內容經親認無誤後簽名。 |
否 |
限2024-04-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