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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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 (2013-12-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3年11月25日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經技師簽證者之功能測試報告書,並檢具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經 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80029 |
否 |
限2014-1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