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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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2024-06-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報空氣污染物有效收集相關佐證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100002 事由:氣罩收集設備無法有效收集粒狀污染物,致明顯含粒狀污染物之煙塵於廠房內蓄積,並由廠房頂通風口及側邊通風口排放散布至廠外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現場已排除水蒸氣干擾情形),該事業未能有效收集製程產生之粒狀污染物,致由廠房通風口排放散散布至空氣中,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24-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4-10-04 (2024-06-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請期限屆滿前提報空氣污染物有效收集相關佐證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3-100003 事由:氣罩收集設備無法有效收集粒狀污染物,致明顯含粒狀污染物之煙塵於廠房內蓄積,並由廠房頂通風口及側邊通風口排放散布至廠外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現場已排除水蒸氣干擾情形),該事業未能有效收集製程產生之粒狀污染物,致由廠房通風口排放散散布至空氣中,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24-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4-10-04 (2024-06-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報空氣污染物有效收集相關佐證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100004 事由:現場檢視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參數,其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第2段壓降為4cmH2O,第5段為22cmH2O;另洗滌塔(A003)洗滌液流率數值分別為0及53.72立方公尺/小時,上述情形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A002壓降操作條件:5-15cmH2O;A003洗滌液流率操作條件:90-150立方公尺/小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4-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17 (2020-01-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30015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鹿港鎮工業西一路23號設廠,從事鋁二級冶煉相關作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月9日下午21時30分巡查發現貴公司廠房有明顯粒狀物逸散情事,經進廠確認發現其平爐型反射爐(E001)、(E002)之防制設備脈動式集塵無法有效收集粒狀污染物,致明顯粒狀污染物從廠房逸散至廠外空氣中,並會同貴公司現場人員實地查核,據現場人員表示因脈動式集塵防制設備故障,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月9日查證屬實 |
否 |
限2020-05-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06 (2018-04-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經查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已於107年8月15日核准通過,不另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060005 事由:經查貴公司彰濱廠設籍於本縣鹿港鎮工業西一路23號,從事鋁製造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鋁二級冶煉製程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產出之廢濾袋及反射爐產生之廢底渣,未提列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即逕行營運,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4月13日現場稽查屬實。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06 (2018-04-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爾後請確依規定辦理。限改日期:107年09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060006 事由:經查貴公司彰濱廠設籍於本縣鹿港鎮工業西一路23號,從事鋁製造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濾袋及廢底渣貯存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4月13日現場稽查屬實。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8-09-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