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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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2024-02-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3-040019 事由:貴公司原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林○○於113年1月31日離職,未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於離職或異動事實發生後15日內提報專責代理人代理。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尚未繳款 |
2024-04-28 (2024-02-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3-040020 事由:原專責代理人巫○○於112年7月17日離職未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本府申請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尚未繳款 |
2023-03-06 (2022-05-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請貴公司自文到日起M01製程應停工,並請於期限屆滿前應取得M01操作許證或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以符合法令規定。限改日期:112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30008 事由:二廠領有PU皮製造程序(M01)設置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現場污染源E004膠布作業區及E005表面處理機均運作中,經查貴公司二廠之PU皮製造程序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否 |
限2023-06-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