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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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2023-11-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113年1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11月9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生化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章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20008 事由: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63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09倍)、生化需氧量212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6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4-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9-01 (2023-06-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請依限於112年10月2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6月28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090004 事由:1.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169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11倍)、化學需氧量609mg/L(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0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2.現場查核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初級沉澱池(T01-3)有一迴流管線至集合池(T01-1)、兼氣池(T01-8)增設一排泥管線至污泥收集池(T01-15)及未設置廢水進流水端水表等與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 |
否 |
限2023-10-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0-18 (2018-08-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108年1月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00011 事由: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116 mg/L(放流水標準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9-01-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