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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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2023-05-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1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12年10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5月23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90017 事由: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33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10.03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2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3.27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3-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