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2-04-26 (2021-06-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8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即111年10月31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1-040022 事由:以專管及泵浦抽取方式使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廢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且於該排放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7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7.4倍、生化需氧量85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9.67倍、化學需氧量8,3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7.47倍,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 |
否 | 不須改善 |
208,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