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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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2018-01-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並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4月30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完成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並提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合格報告書,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30052 事由:督察發現廢水處理設施部分管線裝設連通孔,與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不符;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628 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774 mg/L(放流水標準600mg/L)、生化需氧量159 mg/L(放流水標準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8-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