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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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9 (2022-05-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111年7月1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45 事由:110年下半年平均排放廢水量為65.2CMD,超過臺端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量19.1CMD |
否 |
限2022-07-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