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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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2022-05-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請於111年7月22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及自111年5月12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紀錄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60007 事由:110年下半年平均排放廢水量為118.65CMD,超過臺端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量41CMD;110年全年度累計水量讀數及用電度數紀錄未如實保存5年 |
否 |
限2022-07-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