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3-03-08 (2022-09-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元整,服務中心人員於查證是日之查證紀錄已記錄貴公司已立即停止清洗魚池,現場已無污水溢流至雨水道之情事及貴公司112年2月14日大欣字第1120234148號函,檢附廠內污水已無合流雨水道排放於公共雨水道之證明文件,故本案不另訂限改期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30008 事由:貴公司所屬彰濱廠於本縣線西鄉線工路12號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廠內設有景觀魚池,服務中心人員於111年9月20日查證時,正進行景觀魚池水源更換,惟更換過程未採取雨污分流,逕行以馬達將景觀魚池污水直接抽取並經由廠內雨水道排放至廠區外公共雨水道。 |
否 | 不須改善 |
3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