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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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2024-08-2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請確實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倘再經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3-090003 事由:所屬清運機具(車號:HAB-6078)係符合環境部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非法棄置圍籬系統透過車牌辨識資料及列管車輛軌跡資料進行勾稽,發現於113年7月31日11時45分行經台61線北上線西交流道時,無行車軌跡回傳資料。且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查無系統異常報備之相關紀錄。複經本局113年8月29日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再行勾稽確認屬實。綜上,貴公司所屬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未維持正常運作,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19 (2024-07-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請確實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倘再經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3-070009 事由:所屬清運機具(車號:HAB-6078)係符合環境部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非法棄置圍籬系統透過車牌辨識資料及列管車輛軌跡資料進行勾稽,發現於113年5月31日7時49分行經台61線南下芳苑交流道時,無行車軌跡回傳資料。且查貴公司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週確認作業-業者說明已確認該日(113年5月31日)無啟動。亦查無系統異常報備之相關紀錄。複經本局113年7月3日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再行勾稽確認屬實。綜上,貴公司所屬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未維持正常運作,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18 (2024-05-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確實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倘再經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3-060001 事由:所屬清運機具(車號:HAB-6078)係符合環境部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非法棄置圍籬系統透過車牌辨識資料及列管車輛軌跡資料進行勾稽,發現於113年4月25日9時25分行經台61線北上線西交流道時,無行車軌跡回傳資料。且查貴公司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週確認作業-業者說明已確認該日(113年4月25日)無啟動。亦查無系統異常報備之相關紀錄。複經本局113年5月30日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再行勾稽確認屬實。綜上,貴公司所屬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未維持正常運作,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24 (2022-09-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請確實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再利用作業。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80035 事由:生產作業產生之無機性污泥(D-0902)、廢塑膠混合物(D-0299)及廢塑膠(R-0201)之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收受列管再利用廢塑膠貯存超過1個月未完成再利用。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第1項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29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7-06 (2023-06-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70004 事由:案經本局於112年6月14日派員配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前往現場稽查,發現廢塑膠破碎洗選製程新增1組洗選設備、廢塑膠撕碎製程區調整配置、於廠區右側門口前及廠房內右側分別堆置廢塑膠洗選 (25度鹽度)產出沉底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各約2,048立方公尺及2,240立方公尺。復經本局於112年6月21日再行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綜上皆與審查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不符。惟查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23 (2022-08-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後續仍請依實際營運狀況檢視申報相關廢棄物產出情形、貯存情形等流向資料及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倘再經查獲違規情事,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1-120028 事由: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8月4日會同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督察結果,發現貴公司彰濱廠作業產生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清除至廠外,並貯存於嘉義縣義竹鄉龍蛟潭段工業小段31地號等土地,惟未以網路申報廢棄物廠外貯存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09 (2022-11-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請儘速提送上述廢塑膠混合物清運計畫(計畫內容包括廢棄物種類、數量、委託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契約書、預計清理期程及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影本等相關資料),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再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相關事宜。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11-120009 事由:該公司未申請輸出許可文件逕行報關出口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7-07 (2022-06-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1-070005 事由:案依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6月20日投環局稽字第11100132301號函、111年6月20日投環局稽字第1110013256號函,貴公司將製程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土木與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由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至國道警察名間分隊分裝場現場認定)委託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之李O毅清除至旺頂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再利用處理。於111年6月9日凌晨3時52分在國道三號北上226.8K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翻覆。復於111年6月11日貴公司委託領有乙級清除許可證之商鉅國際有限公司至國道警察名間分隊分裝場,將上述翻覆車輛載運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土木與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總量為22.5公噸,清除至旺頂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再利用處理。綜上,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01 (2022-01-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違規部分貴公司已於111年2月18日以大字第111021800001號函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送本局審查,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30001 事由:案依嘉義縣環境保護局111年1月19日辦理之「義竹鄉龍蛟村龍蛟潭段工業小段31地號堆置塑膠碎片、廢木材等物一案」會勘紀錄,貴公司將製程產出之廢塑膠(R-0201)(約500公噸)堆置於嘉義縣義竹鄉龍蛟潭段工業小段31地號廠區內,預計進行再利用生產塑膠碎片、固體再生燃料棒等。惟查與審查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清理方式內容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01 (2022-01-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仍請儘速提送上開場址之廢棄物處置計畫書,經嘉義縣環境保護局核准後始得據以清理。後續仍請依實際營運狀況檢視申報相關廢棄物產出情形、貯存情形等流向資料,倘再經查獲違規情事,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1-030002 事由:次查公司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述製程產出之廢塑膠(R-0201)(約500公噸)之相關流向資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2-09 (2022-01-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於111年5月9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送本局審查,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5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20021 事由:案經本局於111年1月12日派員現場稽查,發現新增廢塑膠水洗分選設備生產塑膠片及押出造粒製程生產塑膠粒產品,另將水洗分選製程及原電腦分選產出之廢塑膠(R-0201)(約360公噸)堆置於廠區大門前空地,皆與審查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不符。惟查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審查核准後,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22-05-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2-09 (2022-01-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11年2月9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貴公司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補正上述日期區間每月收受廢塑膠(R-0201)月底廠內貯存情形資料及製程每月產出廢塑膠(R-0201)之產出量、月底廠內貯存量等流向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1-020022 事由:110年4月、5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未申報每月收受廢塑膠(R-0201)月底廠內貯存情形資料;另109年10月至110年12月每月申報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無產出廢塑膠(R-0201),每月月底廠內累積貯存量均為32公噸,經本局於111年1月12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與實際營運狀不符。綜上,明顯未確實申報上述日期區間收受廢塑膠(R-0201)及製程產出廢塑膠(R-0201)之流向資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2-22 (2020-12-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20017 事由:本局於109年12月30日派員執行自主性勾稽稽查工作,查貴公司IWR&MS系統申報資料,於108年11月、109年1月產生之廢棄物D-0299(廢塑膠混合物)有廢棄物產出量已大於廢清書核准量10%,另查於108年11月產生之廢棄物R-0201(廢塑膠)已大於廢清書核准量10%以上,上述內容惟未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02 (2019-11-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停止上述再利用用途(塑膠粒原料)之再利用行為,並於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變更,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辦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120001 事由:一、查該廠設有3臺造粒機並已進行押出造粒製程,且有產出塑膠粒產品,且押出機製程產出廢濾網,皆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二、另查核其事業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及無機污泥部分露天貯存,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及4款規定,依法告發。 三、又其再利用廢塑膠造粒成品未於再利用產品標示產品用途限制及警語說明,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編號4運作管理之規定,依法告發。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02 (2019-11-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改善內容為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及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照片),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120002 事由:一、查該廠設有3臺造粒機並已進行押出造粒製程,且有產出塑膠粒產品,且押出機製程產出廢濾網,皆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二、另查核其事業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及無機污泥部分露天貯存,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及4款規定,依法告發。 三、又其再利用廢塑膠造粒成品未於再利用產品標示產品用途限制及警語說明,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編號4運作管理之規定,依法告發。 |
否 |
限2020-02-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02 (2019-11-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確實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塑膠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廢塑膠再利用之產品或商品不得供作盛裝食品之容器;其包裝或盛裝容器上應標示產品用途限制及警語說明。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處分。
綜上,本案裁處罰鍰合計新臺幣2萬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8-120003 事由:一、查該廠設有3臺造粒機並已進行押出造粒製程,且有產出塑膠粒產品,且押出機製程產出廢濾網,皆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二、另查核其事業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及無機污泥部分露天貯存,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及4款規定,依法告發。 三、又其再利用廢塑膠造粒成品未於再利用產品標示產品用途限制及警語說明,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編號4運作管理之規定,依法告發。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27 (2019-05-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依實際營運狀況檢視申報相關廢棄物產出、貯存及清除處理等流向資料或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或變更,倘再經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50010 事由:貴公司彰濱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6日派員赴現場執行督察結果,發現108年3月廢棄物上網申報情形,其中廢塑膠混合物(D-0299)僅申報產出及貯存量,未申報聯單清除量,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27 (2019-05-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及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照片),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8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50011 事由:貴公司彰濱廠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6日派員赴現場執行督察結果,發現事業廢棄物部分露天貯存及未標示,部分貯存於室內惟未標示,其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及第10條規定。 |
否 |
限2019-08-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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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2022-09-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元整,服務中心人員於查證是日之查證紀錄已記錄貴公司已立即停止清洗魚池,現場已無污水溢流至雨水道之情事及貴公司112年2月14日大欣字第1120234148號函,檢附廠內污水已無合流雨水道排放於公共雨水道之證明文件,故本案不另訂限改期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30008 事由:貴公司所屬彰濱廠於本縣線西鄉線工路12號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廠內設有景觀魚池,服務中心人員於111年9月20日查證時,正進行景觀魚池水源更換,惟更換過程未採取雨污分流,逕行以馬達將景觀魚池污水直接抽取並經由廠內雨水道排放至廠區外公共雨水道。 |
否 | 不須改善 |
3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