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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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2023-09-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31元整,臺端應於113年2月2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9月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2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03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112年9月6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7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3.73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40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4.1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9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3.4倍. |
否 |
限2024-0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031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29 (2021-07-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66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12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3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100017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懸浮固體1,180 mg/L(放流水標準150 mg/L)、生化需氧量159 mg/L(放流水標準80 mg/L)、化學需氧量2,280 mg/L(放流水標準45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1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6,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