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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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2019-08-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109年3月15日前,檢具水質水量申報資料已填具並上傳之改善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09 事由:台端於本縣福興鄉福南段127、128、129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南村3鄰下寮巷10-25號)從事豬隻飼養,經查台端未於108年7月底前,申報108年1月至6月水污染防治水質水量資料;未於109年1月底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上開資料 |
否 |
限2020-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