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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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2023-09-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172元整,應於113年1月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9月7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章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10025 事由: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77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13倍)、生化需氧量696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7.7倍)、化學需氧量2,68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9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4-0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172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