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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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024-10-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2月14日前),向本府申請並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110012 事由:臺端於本縣福興鄉福金段606、607地號,從事畜牧業(牛飼育業),查臺端前因繞流排放廢水違規,經命限期完成裝設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惟迄今仍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否 |
限2025-02-14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 尚未繳款 |
2024-09-23 (2024-06-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4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0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期113年6月2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需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28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20日採集放流口水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1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 6.40倍;生化需氧量266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2.33倍;化學需氧量3,3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 mg/L) 6.53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8-08 (2021-10-20)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本案業於110年10月22日完成繞流管線封管作業,認定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0年10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3-080015 事由:廢水處理設施初級沉澱池設置沉水馬達,繞開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逕以計時器控制,逕自抽引該池廢水至放流管排放。 |
否 |
限2021-10-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不須繳納 |
2022-05-09 (2021-10-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元整,應於111年6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10月2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16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31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1.12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2.56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6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01倍 |
否 |
限2022-06-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20 (2021-03-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檢送110年3月9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每日獨立專用電表及累計水量讀數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5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40007 事由:未依規定每日及確實記錄廢水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電度表、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讀數 |
否 |
限2021-05-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