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5-02-03 (2024-11-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400元整,臺端應於114年4月15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1月13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保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20001 事由:於放流口採樣送,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2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0.54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67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13倍,懸浮固體濃度為3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5-04-15前改善 待改善 |
6,4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