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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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2022-05-1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111年10月3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0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70005 事由:現場查核臺端110年7月至12月「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量、用電量每日紀錄表」,發現110年7月2、3、5、6、7、8、12、13、14、15、17、18、19、 20、21、24、25、26、28、30日,8月3、4、5、7、8、9、 10、12、14、15、16、17、25、26、28日,9月1、2、3、4 、5、7、8、10、13、16、17、21、22、23、24、26、28、29、30日,10月1、4、6、8、10、17、18、21、26、27、28 、30、31日,11月2、3、4、5、8、9、10、11、13、15、16 、17、18、19、20、22、24、25、26、27、28、30日,12月 1、2、3、4、5、6、7、8、9、10、11、13、14、15、16、 17、18、20、21、22、23、24、25、26、27、28、30、31日等之放流水排放水量,皆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核准每日最大排放水量,未依許可證之登記事項運作。 |
否 |
限2022-10-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