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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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 (2014-09-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3月31日前),檢具辦理功能測試後之相關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次處罰。另請於前述日期前,檢送原水池2支洗滌水管線、混凝槽、膠凝槽及沈澱槽之加藥機及其管線,完成標示之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4-02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