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06-19 (2024-05-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113年7月30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60011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原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案,依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3月30日環署水字第1070022990號函釋規定,農業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免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於113年7月8日經簽奉核准不予裁處(文號:A41130039480)。 事由: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兼氣塘3(T01-5)增設一管線作農業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之用途與所持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之流程不符 |
否 |
限2024-07-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