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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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2022-05-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10月5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80016 事由:查110年7月至111年2月21日此期間每日排放廢水水量為10~15CMD不等,超過臺端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核准量8.7CMD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2-10-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