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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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2021-01-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6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4月2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1月1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30003 事由: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87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57倍、生化需氧量33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41.125倍及化學需氧量148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23.67倍 |
否 |
限2021-04-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3,6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1-09 (2016-10-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5-11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7-26 (2016-05-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並命文到之日起停止進養豬隻,同時於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5-070026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