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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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2016-09-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32000元整,命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辦理排放許可證變更登記或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依規定運作並提供相關佐證文件(含現場改善照片),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另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6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44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裁處編號跨年度,重新開立。 |
否 | 限2017-12-01前改善 |
4,0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