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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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2023-10-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另貴公司所屬漢寶牧場二場於113年3月5日府授環水字第1130080878號函完成註銷及重新設置專責人員,故不再另訂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文號:30-113-050002 事由:貴公司所屬漢寶牧場二場原洪偉哲專責人員已離職,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01 (2020-04-1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9月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4月14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9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1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18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0.2倍) |
否 |
限2020-09-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