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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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7 (2019-02-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請確實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之規定,對於廚餘再利用之來源、數量、用途及剩餘廢棄物 處理,應按月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3年,以供查核。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辦理。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0-108-030008 事由:台端於本縣芳苑鄉芳仁段172地號從事豬隻飼育作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20日派員赴現場執行督察結果,發現台端有收受一般家戶產出之廚餘,惟未將收受廚餘再利用來源、數量、用途及剩餘廢棄物處理,按月作成紀錄,妥善保存紀錄文件3年供查核。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