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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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2023-09-0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7800元整,臺端應於112年12月2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9月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10008 事由:於臺端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92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0.54倍、懸浮固體為1,3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7.66倍及生化需氧量為28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2.58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3-1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7,8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