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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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5 (2021-08-3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713元整,應於111年6月2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8月31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以及自110年9月1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紀錄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50025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65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3.3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6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78倍;未每日記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累計用電度數及累計水量讀數 |
否 |
限2022-06-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713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01 (2020-06-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400元整,應於109年9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6月23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2 事由: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15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9.3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16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816倍,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0-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4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