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05-02 (2023-11-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另臺端於113年2月17日府授環水字第1130058063號函完成註銷及重新設置專責人員,故不再另訂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3-050001 事由:場內設置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陳維正已於108年左右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24 (2017-03-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9月2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9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60024 事由:排放口採驗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310mg/L,超過最大限值(150mg/L)1.06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899mg/L,超過最大限值(450mg/L)0.998倍) |
否 |
限2017-09-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