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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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2024-10-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6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0月3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120005 事由: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68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0.2倍、生化需氧量1,20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4倍及化學需氧量2,93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3.88倍。 |
否 |
限2025-0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1,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