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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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2024-07-3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3年11月18日(星期一)前完成改善,改善條件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提送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7月31日後之水質檢驗報告均可) ,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37 事由:臺端於本縣芳苑鄉漁富路293號(本縣芳苑鄉王功段1843地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113年7月31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525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為245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為176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4-11-18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
2024-09-02 (2024-06-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384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10月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6月12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02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12日派員稽查,稽查當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2,7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7.467倍、生化需氧量檢測值4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4.5倍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4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383倍,核已違反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10-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3,84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