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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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7 (2023-11-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即昱銓畜牧場)應於改善期限113年4月19日屆滿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11月1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4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20004 事由:於放流口採樣點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47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管制標準限值2.1倍),生化需氧量為232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管制標準限值1.9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4-04-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