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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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2023-11-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2月1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11月3日後之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2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09 事由:懸浮固體檢測值20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353倍、生化需氧量檢測值37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3.675倍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857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428倍 |
否 |
限2024-02-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29 (2021-05-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600元整,命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8月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5月13日後之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8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60040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4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 mg/L)15.2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53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 mg/L)7.8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08-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3,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