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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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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2025-02-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2800元整,臺端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10月15日),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於稽查日114年2月6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 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 處罰。限改日期:114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90009 事由:臺端於本縣芳苑鄉北漢寶段662、663、665地號,從事豬隻飼養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畜牧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2月6日日間派員稽查, 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 468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及化學需氧量516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5-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2,8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