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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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2021-06-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命文到之日起停止進養豬隻,並於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臺端如因實際困難無法依限出清,應於文到日15日內提報出清計畫書(出清計畫應計載其每月底應出清之數量,及畜養、停養之畜舍面積,及出清期間糞尿廢水處理方式),逕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定後按計畫執行,倘未於期限內提報畜養豬隻出清計畫且未出清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執行停養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20004 事由:臺端未依規定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而逕行將產生之畜牧廢水,排放於畜舍前道路側溝。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20 (2021-06-11)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72000元整,臺端已於110年7月12日文(水)字第11007001號函提送陳述意見時檢附繞流口以水泥封閉之照片,核已改善完成,該部分不另訂改善期程。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0-070008 事由:臺端以管塞控制原水溝廢水流向流至該場旁溝渠,再由溝渠排放至場外地面承受水體,本縣環境保護局於該股原水溝廢水繞流排放至地面水體前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7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5倍、化學需氧量23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2.8倍、生化需氧量15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7.87倍。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572,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