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鵝業有限公司屠宰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8516984
管制編號: N3204488
事業名稱: 台灣鵝業有限公司屠宰場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西畔村西斗路六二○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屠宰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4-2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7-13
(2020-03-2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5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9月4日前),檢具有關廢水收集、處理流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型號,應恢復與許可登記事項相符或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稽查次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水表紀錄及專責人員相關簽到退、請假及各項應簽章及已完成改善疏漏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16
事由:(一)場內羽毛清洗後之瀝乾水及作業區地板清洗水未妥善收集處理,致部分作業廢水漫地流經由廠內雨水道疏漏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二)廢水單元放流池(T01-7)之廢水繞過活性碳吸附裝置(T01-8),與許可登記之流程不符。 (三)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現場設置為電子式,惟許可登記為螺旋式,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四)108年1月16日-2月2日及109年3月14日-3月24日未紀錄水量計測設施讀數。 (五)現場未提供水量計測設施108年度校正紀錄。 (六)稽查是日專責人員(林○○)未於現場亦無法提供相關出勤紀錄。
限2020-09-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5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25
(2017-06-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11月2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1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90033
事由:放流水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125 mg/L、化學需氧量為224 mg/L、生化需氧量為83.5 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7-11-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7-030022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25
(2017-07-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11月2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1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6-090034
事由:查該事業申請核准之水污染許可用水來源為自來水,但因水量不敷使用,有自行使用地下水做為用水來源,該事業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運作。
限2017-11-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15
(2017-07-0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106年9月1日前,檢具106年7月6日起至提送日之水電表操作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9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文號:30-106-080012
事由:查核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僅餘106年1月至6月份水電表紀錄,未依規定將相關紀錄留存5年備查。
限2017-09-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11
(2017-06-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文號:40-106-080003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廢棄物滲出、污染地面及散發惡臭情事,及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12-10
(2011-11-1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有機性污泥(D-0901)之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日連續處罰。 限改日期:101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0-12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 處分主體有誤(應為台灣鵝業有限公司)
限2012-01-10前改善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