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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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5 (2021-04-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7500元整,應於111年6月30日前,檢具水量計測設施正常運作,消毒池及清洗區停止疏漏之改善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26 事由: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未妥善維護,維持其正常功能;消毒池池水,部分沿牆緣流入雨水溝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未立即採行緊急應變措施,且已造成污染事實 |
否 |
限2022-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7,5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9-06-25 (2019-04-2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60012 事由:貴公司屠宰場(地址:本縣溪洲鄉西畔村西斗路620號)從事禽隻屠宰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稱廢清書)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本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系統),於108年4月19執行自主性勾稽查核,針對貴公司屠宰場107年3月至108年3月間申報資料與廢清書(N09607240002)進行勾稽比對,結果發現該期間內之羽毛(廢棄物代碼:R-0110)、動物性廢渣(廢棄物代碼:R-0119)申報產生量,確有逾貴公司屠宰場所提報之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百分之十,惟未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2-14 (2018-10-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08年1月15日前,檢具自107年10月5日起至提送日止專責人員出勤及請假紀錄資料及專責人員執行工作業務簽章之紀錄資料等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7-120067 事由:查有貴公司已設置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在現場,且貴公司於現場無法出示專責人員之出勤資料及請假等相關資料,其無故未能常駐在場。 |
否 |
限2019-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12 (2017-11-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4月17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30022 事由:於放流口進行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68 mg/L(放流水標準15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8-04-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11 (2017-09-04)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6-100005 事由: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2m-1,超過1.0m-1之法定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2-12 (2011-11-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事業廢棄物「有機性污泥(D-0901)」之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1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0-120010 |
否 |
限2012-0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8-11 (2011-07-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0年8月9日查詢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IWMS), 貴公司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申報上述日期區間每月廢棄物產出情形、廠內貯存情形等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0-080008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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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2020-03-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5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9月4日前),檢具有關廢水收集、處理流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型號,應恢復與許可登記事項相符或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稽查次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水表紀錄及專責人員相關簽到退、請假及各項應簽章及已完成改善疏漏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16 事由:(一)場內羽毛清洗後之瀝乾水及作業區地板清洗水未妥善收集處理,致部分作業廢水漫地流經由廠內雨水道疏漏至周界外地面水體。 (二)廢水單元放流池(T01-7)之廢水繞過活性碳吸附裝置(T01-8),與許可登記之流程不符。 (三)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現場設置為電子式,惟許可登記為螺旋式,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四)108年1月16日-2月2日及109年3月14日-3月24日未紀錄水量計測設施讀數。 (五)現場未提供水量計測設施108年度校正紀錄。 (六)稽查是日專責人員(林○○)未於現場亦無法提供相關出勤紀錄。 |
否 |
限2020-09-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5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25 (2017-06-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11月2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1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90033 事由:放流水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125 mg/L、化學需氧量為224 mg/L、生化需氧量為83.5 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7-11-0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7-030022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25 (2017-07-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11月2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1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6-090034 事由:查該事業申請核准之水污染許可用水來源為自來水,但因水量不敷使用,有自行使用地下水做為用水來源,該事業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運作。 |
否 |
限2017-11-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15 (2017-07-0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106年9月1日前,檢具106年7月6日起至提送日之水電表操作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9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文號:30-106-080012 事由:查核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僅餘106年1月至6月份水電表紀錄,未依規定將相關紀錄留存5年備查。 |
否 |
限2017-09-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11 (2017-06-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文號:40-106-080003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廢棄物滲出、污染地面及散發惡臭情事,及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2-10 (2011-11-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有機性污泥(D-0901)之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日連續處罰。
限改日期:101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0-12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 處分主體有誤(應為台灣鵝業有限公司) |
否 |
限2012-01-1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