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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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2019-07-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應於109年3月2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12 事由: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195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2倍)、生化需氧量為606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6倍)及化學需氧量為300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4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0-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