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維汽車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42743546
管制編號: O17097055983
事業名稱: 良維汽車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3-02-0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6-02
(2025-04-11)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4-060007
事由:車號:7913-HG之駕駛人任意棄置垃圾。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5-13
(2025-04-07)
*違規情節重大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4-050007
事由:貴公司現場堆置大量廢棄車輛、車殼、零件等廢機動車輛拆解物,未依規定申請應回收登記證即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相關業務。
限2025-07-07前改善
待改善
300,000
分期繳款中
2024-12-16
(2024-10-17)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3-120006
事由:廢機動車輛回收業、處理業應向機關完成登記,始得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查該公司未依規定申請應回收登記證即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相關業務。
限2025-01-16前改善
待改善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4-08-14
(2024-07-08)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3-080001
事由:貴公司於香山區內湖里五福路一段7號旁堆置多輛廢棄車輛零件等廢機動車輛拆解物堆置於現場,查貴公司仍未領有回收業登記證即於本市五福段489、533地號從事回收廢機動車輛。
限2024-10-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3-120006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4-05-13
(2024-03-25)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3-050007
事由:1.現場貯存多輛廢棄車輛、車殼、零件等廢機動車輛拆解物堆置於現場。 2.該場址未領有應回收登記證前即於本市五福段489、533地號從事回收廢機動車輛。 3.本案於113年3月25日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堆置多輛廢棄車輛零件等拆解物,且仍未取得回收登記證,未改善完成。
限2024-10-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3-080001
2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4-05-06
(2024-03-06)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3-050016
事由:車號:8286-FJ之駕駛人任意棄置垃圾。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1
(2023-12-15)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3-010004
事由:1.現場貯存多輛廢棄車輛、車殼、零件等廢機動車輛拆解物堆置於現場。 2.該場址未領有應回收登記證前即於本市五福段489、533地號從事回收廢機動車輛。 3.本案於112年12月15日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堆置多輛廢棄車輛零件等拆解物,且仍未取得回收登記證,未改善完成。
限2024-10-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3-050007
1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3-08-07
(2023-07-2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080104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BQ-738、自用大貨車)於112年7月27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07
(2023-07-07)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2-070003
事由:1.現場貯存多輛廢棄車輛、車殼、零件等廢機動車輛拆解物堆置於現場。 2.該場址未領有應回收登記證前即於本市五福段489、533地號從事回收廢機動車輛。 3.本案於112年7月7日前往複查,發現現場仍堆置多輛廢棄車輛零件等拆解物,且仍未取得回收登記證,未改善完成。
不須改善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12-07
(2022-11-17)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7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1-120003
事由:1.現場貯存多輛廢棄車輛、車殼、零件等廢機動車輛拆解物堆置於現場。 2.該場址未領有應回收登記證前即於本市五福段489、533地號從事回收廢機動車輛。
限2024-10-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2-070003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