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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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2017-02-15)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6-030003 事由: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 |
否 |
限2017-03-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3-106-050005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3-17 (2017-02-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6-030015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本市新屋區福興溪新湖橋河道施工處稽查並採樣,發現貴局於該址從事河道工程,因工程河段為福興溪,屬已公告水體分類之丙類水體,上游處懸浮固體為92mg/L,下游處懸浮固體為372mg/L,其上下游水質變化大於30%。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17 (2017-04-25)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6-050005 事由: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 管理辦法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 |
否 |
限2017-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8 (2017-11-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6-120005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1日派員前往本市新屋區福興溪新湖橋至五福橋河段河道施工處稽查並採樣,發現貴局於該址從事河道工程,因工程河段為福興溪,屬已公告水體分類之丙類水體,上游處懸浮固體為29.5mg/L下游處懸浮固體為196mg/L,其上下游水質化大於30%。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