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2-12-16 (2022-08-31)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120009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另案重開 事由: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31日派員至貴公司總部稽查,並委託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貴公司總部UV-C設備(A003)及吸附設備(A002)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能驗證,檢測結果為防制設備之前端入口端兩小時平均濃度及平均處理量分別為32 ppm及0.62 kg/hr,排放管道(P002)兩小時平均濃度及平均排放量分別為106 ppm及2.04 kg/hr,經計算防制設備之處理效率為0 %,與貴公司總部油墨製造程序 (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竹市環空操證字第O0347-04號)登載UV-C設備(A003)處理效率為36 %及吸附設備(A002)處理效率為20 %,經計算防制設備串聯處理效率應大於48.8 %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否 |
限2023-01-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