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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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2023-09-27)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2-11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27日派員至貴商行(雲林縣二崙鄉來惠村惠來路1-8號)稽查,發現貴商行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為高○○,並已於112年2月17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報本縣環境保護局備查,雖有其代理人廖○○,代理期間已超過三個月,並未重新申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否 |
限2023-1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