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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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4 (2012-01-3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1-050012 |
否 |
限2012-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4-08 (2013-01-1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2-040001 |
否 |
限2013-04-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5-09 (2013-02-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2-050001 |
否 |
限2013-06-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1-11 (2016-09-02)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1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訴願會認定:原處分撤銷(核發許可證時,並未將申請文件核定於許可內容) |
否 |
限2017-02-2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200,000 不須繳納 |
2023-02-13 (2021-10-20)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20006 事由:貴公司從事化學材料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20日至貴公司輕油裂解程序(M01)進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經檢測上述製程設備元件編號:0PV0311F1004LO02(內容物:丙烯)、0PV0209F1004LV01(內容物:乙烯)之淨檢值分別為15704.4ppm、12769.4ppm大於法規標準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限2023-02-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26 (2021-03-08)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5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40003 事由:貴公司從事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輕油裂解程序(M02)進行檢查檢測,經檢測上述製程設備元件編號5-E561AX-F1-05-N-LF13(內容物:粗裂解汽油)之淨檢值為17474.8ppm大於法規標準10000ppm(測值為17.478ppm;背景值為3.2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同法地62條規定,處新台幣25萬5000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罰鍰。 |
否 |
限2021-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5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18 (2007-03-2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6年07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080010 |
否 |
限2007-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1-30 (2014-07-25)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11002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裁處金額有誤,將原處分撤銷,並重新處分。 事由: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程序(M01)製程設備元件編號7V712_F1003LV07之淨檢值為26,263.58ppm(大於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限2016-12-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3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1-23 (2017-03-14)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06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14日派員進行放流水自動檢測設施相對誤差測試查核採樣,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2.4mg/L,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載環評限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8-07-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28 (2021-07-15)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40011 事由:設備元件(編號:7-P776AX-F1-03-N-LO14、1-V11404-F5-03-N-LF04)違反事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 |
否 |
限2022-04-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1-02 (2007-08-27)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6年12月3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010001 |
否 |
限2007-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1-10 (2011-06-13)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0-080001 |
是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上訴駁回 |
限2012-03-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400,000 不須繳納 |
2022-04-19 (2022-02-09)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40004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2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二廠)輕油裂解程序(M01)進行稽查檢測,經火焰離子偵測器(FID)搭配稀釋採樣管(稀釋倍率8.8倍)檢測上開製程設備元件編號:0T043B_F1005LV01(內容物:LPG)之淨檢值為5,494.9ppm,實際濃度為48,355.12ppm(即為5,494.9ppm*8.8倍,全幅校正氣體濃度為34,099ppm)大於設備元件洩漏管制值(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22-04-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31 (2017-11-22)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7-040002 事由:於貴公司之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11)排放管道採樣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TSP)濃度29mg/Nm3,業已超過環境影響評估加嚴限值(23mg/Nm3)及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5mg/Nm3)。 |
是 實體駁回 |
限2018-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0-01 (2018-07-23)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10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案訴委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原因為:1.訴願人在工安緊急狀態下,可能因緊急停車而將製程內所有氣體導入排放,其排放量可能達最大設計量,應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及第77條等故障通報通報處理程序辦理,並無廢氣流量限值之限制。 事由: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三廠)輕油裂解程序(M02),107年7月23日上午11時41分異常通報本縣環境保護局,因製程塔型反應器(E232及E233)進行切換作業,其E232設備超壓異常,設備內廢氣由釋壓裝置緊急排放明顯黑煙散佈於空氣中,且廢氣燃燒塔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分別為92.21%(A201)、88.8%(A202)及87.08%、121.89%(A203),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及第60條規定,處分新台幣10~100萬元。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0 不須繳納 |
2017-12-18 (2017-08-03)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9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20008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14日派員進行放流水自動監測設施相對誤差測試查核採樣,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2.4mg/L,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在環評現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12日前往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改善日期:)自106年6月12日至106年7月11日止),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是否改善完成,依採樣結果未改善完成。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理由不備,無法判斷檢測程序是否符合方法規範。 |
限2017-08-2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89,000 不須繳納 |
2012-02-17 (2011-09-21)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1-020007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