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三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6522210
管制編號: P5802430
事業名稱: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三廠
事業地址: 雲林縣麥寮鄉台塑工業園區一七號、三九號
所在工業區: 麥寮工業區
產業類型: 化學原材料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05-0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空污即時排放監測

水污染排放即時監測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逆向排序
2012-05-14
(2012-01-3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1-050012
限2012-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4-08
(2013-01-1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2-040001
限2013-04-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5-09
(2013-02-0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2-050001
限2013-06-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1-11
(2016-09-02)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1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訴願會認定:原處分撤銷(核發許可證時,並未將申請文件核定於許可內容)
限2017-02-20前改善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23-02-13
(2021-10-20)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20006
事由:貴公司從事化學材料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20日至貴公司輕油裂解程序(M01)進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經檢測上述製程設備元件編號:0PV0311F1004LO02(內容物:丙烯)、0PV0209F1004LV01(內容物:乙烯)之淨檢值分別為15704.4ppm、12769.4ppm大於法規標準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限2023-02-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26
(2021-03-08)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5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40003
事由:貴公司從事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輕油裂解程序(M02)進行檢查檢測,經檢測上述製程設備元件編號5-E561AX-F1-05-N-LF13(內容物:粗裂解汽油)之淨檢值為17474.8ppm大於法規標準10000ppm(測值為17.478ppm;背景值為3.2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同法地62條規定,處新台幣25萬5000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罰鍰。
限2021-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5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8-18
(2007-03-2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6年07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080010
限2007-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1-30
(2014-07-2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11002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裁處金額有誤,將原處分撤銷,並重新處分。
事由: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程序(M01)製程設備元件編號7V712_F1003LV07之淨檢值為26,263.58ppm(大於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限2016-12-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8-01-23
(2017-03-14)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06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14日派員進行放流水自動檢測設施相對誤差測試查核採樣,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2.4mg/L,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載環評限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18-07-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28
(2021-07-1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40011
事由:設備元件(編號:7-P776AX-F1-03-N-LO14、1-V11404-F5-03-N-LF04)違反事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
限2022-04-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1-02
(2007-08-27)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6年12月3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7-010001
限2007-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1-10
(2011-06-13)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0-080001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上訴駁回
限2012-03-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400,000
不須繳納
2022-04-19
(2022-02-09)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40004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2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二廠)輕油裂解程序(M01)進行稽查檢測,經火焰離子偵測器(FID)搭配稀釋採樣管(稀釋倍率8.8倍)檢測上開製程設備元件編號:0T043B_F1005LV01(內容物:LPG)之淨檢值為5,494.9ppm,實際濃度為48,355.12ppm(即為5,494.9ppm*8.8倍,全幅校正氣體濃度為34,099ppm)大於設備元件洩漏管制值(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實體駁回
限2022-04-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31
(2017-11-22)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7-040002
事由:於貴公司之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11)排放管道採樣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TSP)濃度29mg/Nm3,業已超過環境影響評估加嚴限值(23mg/Nm3)及雲林縣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5mg/Nm3)。

實體駁回
限2018-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1
(2018-07-23)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10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案訴委會決定:原處分撤銷,其撤銷原因為:1.訴願人在工安緊急狀態下,可能因緊急停車而將製程內所有氣體導入排放,其排放量可能達最大設計量,應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及第77條等故障通報通報處理程序辦理,並無廢氣流量限值之限制。
事由: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三廠)輕油裂解程序(M02),107年7月23日上午11時41分異常通報本縣環境保護局,因製程塔型反應器(E232及E233)進行切換作業,其E232設備超壓異常,設備內廢氣由釋壓裝置緊急排放明顯黑煙散佈於空氣中,且廢氣燃燒塔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分別為92.21%(A201)、88.8%(A202)及87.08%、121.89%(A203),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及第60條規定,處分新台幣10~100萬元。
不須改善 1,000,000
不須繳納
2017-12-18
(2017-08-03)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9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20008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14日派員進行放流水自動監測設施相對誤差測試查核採樣,經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2.4mg/L,超過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在環評現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12日前往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改善日期:)自106年6月12日至106年7月11日止),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是否改善完成,依採樣結果未改善完成。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理由不備,無法判斷檢測程序是否符合方法規範。
限2017-08-25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89,000
不須繳納
2012-02-17
(2011-09-21)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1-020007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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