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86522210
企業名稱: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一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3-18
(2023-06-17)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20-113-030003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7日至貴公司(輕油廠)查核,經查CEMS解檔模組平台,發現貴公司112年5月份月報之監測記錄(檔案名稱:11205000SUM.P04A),上傳時間為112年6月17日,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每月監測紀錄:應於次月15日前傳輸。亦請貴公司15日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供本局審查。 貴公司於112年9月20日函送相關佐證資料,經檢視貴公司所提供資料,未能佐證112年5月份月報延遲上傳之因果關係,已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23
(2022-09-07)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8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080010
事由:於111年9月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新設置處理設施單元現場查察,發現廢(污)水處理設施T06-01至T06-05已進行現場施工並完成主體結構,查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雲縣環水許字第01035-20號)未申請上述處理設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22-1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09
(2023-05-1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80002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5月15日派員至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一廠(公用四廠)執行固定污染源「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29)」排放管道(PT01)之CEMS之二氧化氮/一氧化氮(NO2/NO)轉化器效率測試,本次測試使用之標準氣體(NO2)濃度為48.2(ppmv),測試結果數值為37.9(ppmv)、37.3(ppmv)及36.4(ppmv),平均數值為37.2(ppmv),轉換率為77.18%,低於法規要求之9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自4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限2023-09-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1-16
(2022-09-07)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12-010007
事由:於111年9月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新設置處理設施單元現場查察,發現廢(污)水處理設施T06-01至T06-05已進行現場施工並皆完成主體結構,查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雲縣環水許字第01035-20號)未申請上述處理設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限2022-12-06前改善
不須改善
195,000
不須繳納
2021-11-24
(2021-08-2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31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110022
事由:於110年8月25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火災事故緊急應變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油脂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油脂檢驗值:13.4mg/L,標準值:1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依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號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限2021-11-04前改善
不須改善
231,000
不須繳納
2021-06-16
(2020-08-20)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60008
事由:經查109年8月20日派員會同貴公司代表至R-1107燃煤底灰貯存場(5.4路南側)稽查發現堆置營建廢棄物(水泥塊及鋼筋等)、廢塑膠混合物及廢噴砂,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廢棄物貯存區項目不符,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內容營運。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08
(2020-11-16)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10014
事由:貴公司從事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1月16日至該公司揮發性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81)進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經檢測上述製程設備元件編號1D091740_76BW221GC02(內容物:廢氣)、1D002310_32OXIDIGF04(內容物:LPG)、1D002261_32FAW12GO09(內容物:燃料氣)及1D002240_32FAW12GV02(內容物:廢氣)之淨檢值分別為16,340.7ppm、11,356.9ppm、82,946.1ppm及20,035.1ppm大於法規標準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9-04
(2020-07-1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9-090001
事由:貴公司麥寮一廠輕油廠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06)109年7月15日發生火災,其緩衝設備(E618)與板層吸收塔(E614)中間之泵浦(P-3540A/B)發生軸封洩漏(洩漏物質為氫氣等物質)引起火災,因製程設備及原物料(重油等)受火災影響,現場有火光及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限2020-09-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20
(2020-03-23)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050004
事由:貴公司麥寮一廠(輕油廠)於109年03月23日因製程電源跳電,導致廢氣由燃燒塔AR02、AR04及AR05排放,依據AR02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規定(安全考量-電力系統故障、廢氣流量應低於46,000Nm3/hr、熱值介於40製12MJ/Nm3間),其109年3月23日19:00至109年3月24日2:00廢氣流量皆超過46,000Nm3/hr,另109年3月23日15:00至15:15熱值為49.96MJ/Nm3及44.06MJ/Nm3,未依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
限2020-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02
(2019-11-12)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12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依據本案訴願決定書判決結果,原處分撤銷,說明如下: (一)本案件是否適用於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且「大量排放空氣染物」係需短時間內及有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破壞生存環境、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者,得認定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
事由:貴公司麥寮一廠輕油廠原油蒸餾程序(M01)108年11月12日發生火災,其輕油冷凝設備(許可證編號:E184)因更換壓力錶拆卸作業導致輕油大量洩漏,洩漏物質因接觸再沸器熱表面進而造成火災事故,現場有明顯火光及粒狀物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5,000,000
不須繳納
2019-11-21
(2019-10-0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8-11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卷查本案稽查時該元件已停止操作,並已進行盲封作業,故無進行洩漏濃度檢測,僅以現場行為判定,自無檢測結果參酌,從而訴願人並未違反空污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
事由:貴公司麥寮一廠(輕油廠)原油蒸餾程序(M01)於108年10月1日發生閃燃工安事件,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現場稽查研判有設備元件洩漏之虞,但未於發現起48小時內確認洩漏源及進行修護作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1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1-10
(2023-12-2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3-010011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按次(日)處罰在案。本局112年9月22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2年10月12日環稽字第1120128422號函暨112年10月12日環土廢裁字第112103903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2年10月19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12月29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限2024-03-23前改善
不須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12
(2023-09-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2-100012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2年6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2年7月11日環稽字第1120080391號函暨112年7月5日環土廢裁字第112072336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2年7月13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9月22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限2023-12-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010011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05
(2023-06-2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條件: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9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2-070008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2年3月3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2年3月31日環稽字第1120034888號函暨112年3月27日環土廢裁字第112030928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2年4月6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6月21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限2023-09-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100012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27
(2023-03-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2-030036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12月7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12月21日環稽字第1110151601號函暨111年12月16日環土廢裁字第111123999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12月23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3月3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23-06-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70008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16
(2022-12-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1-120039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9月6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9月22日環稽字第1110110801號函暨111年9月19日環土廢裁字第111092881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9月26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12月7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限2023-02-2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30036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9-19
(2022-09-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1-090019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5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6月10日環稽字第1110063398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1061761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6月15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9月6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07
(2022-05-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1年08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1-060003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2月1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3月14日環稽字第1110026650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1030727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3月16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5月23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限2022-08-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90019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10
(2022-02-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1-030027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0年11月9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12月2日環稽字第1100136020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114255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12月6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2月11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限2022-05-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60003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1-29
(2021-11-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110055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0年7月15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8月31日環稽字第1100096166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083306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9月2日郵務送達)。本局110年11月9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不須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27
(2021-07-1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080064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0年4月6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4月27日環稽字第1100043211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041745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5月3日郵務送達)。本局110年7月15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不須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23
(2013-01-24)
臺南市 主旨: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0-070052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已於110年7月29日簽陳鈞長同意暫不處分,倘限期改善本局上訴部分,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6月16日前仍未判決,本局再針對台塑公司重新開立環境講習之裁處。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2021-07-08
(2020-07-16)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10-110-060001
事由:貴公司煉製二廠109年7月15日工安事件執行環境監測與蒐證,放流水未依本署公告「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109.52B )」規定進行採樣檢測,與「六輕廠區工安事件環境監測與蒐證方法之因應對策」所載內容不符。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6-07
(2013-01-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196659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0-060001
不須改善 141,966,59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22
(2021-04-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0年07月0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040037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12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1月26日環稽字第1100007459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010140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1月29日郵務送達)。本局110年4月6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限2021-07-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80064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19
(2020-12-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0年04月0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010040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9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9年10月19日環稽字第109012203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9104753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9年10月21日郵務送達)。本局109年12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限2021-04-0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40037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0-16
(2020-09-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9-100024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6月22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9年7月22日環稽字第1090080598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9073174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9年7月24日郵務送達)。本局109年9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限2020-12-2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10040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14
(2020-06-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9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9-070052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12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9年4月13日環稽字第1090037800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9041109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9年4月15日郵務送達)。本局109年6月22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限2020-09-2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100024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08
(2019-12-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9-040008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9月24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10月16日環稽字第1080111215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103250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10月18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12月23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限2020-06-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070052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17
(2000-12-0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8-120007
事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30日仍未繳納(工程名稱:(K41c)煉一廠T-1504Y澄清水槽、T-1505沉降儲槽新建工程,管編:P089PDZ114-1)
限2019-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17
(2000-12-0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8-120009
事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30日仍未繳納(工程名稱:(K41a)煉一廠T-1506AY、T-1506BY、T-1506CY、T-1506DY脫水倉儲槽新建工程,管編:P089PDZ115-1)
限2019-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17
(2009-12-08)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8-120008
事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30日仍未繳納(工程名稱:(K41b)煉一廠DCU T-1506EY脫水倉儲槽及設備架台新建工程,管編:P098PDZ096-1)
限2019-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08
(2019-09-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8-100008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6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7月12日環稽字第108007406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072108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7月17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9月24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限2019-12-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040008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01
(2007-02-0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8-100001
事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30日仍未繳納(工程名稱:(K41f)煉一廠T-1504BY澄清水儲槽新建工程,管制編號:P096PDZ095-1)
限2019-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11
(2019-06-2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8-070008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4月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4月19日環稽字第1080038175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040973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4月23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6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不須改善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27
(2001-02-0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7月1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8-060009
事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30日仍未繳納(工程名稱:(D46)碼槽T-720等10座儲槽防液堤新建工程,管編:P090PDZ031-1)
限2019-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16
(2019-04-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8-040021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1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1月29日環稽字第1080010586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010297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1月31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4月8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限2019-06-2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8-070008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三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3-20
(2022-07-2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2-03000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因由本局CCTV之影像發現塑化公司有排放黑煙之狀況,惟環保署函釋及訴願決定之結果,CCTV之影像不得做為直接處分之依據,故原處分撤銷
事由: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二廠)輕油裂解程序(M01)於111年7月11日進行歲修停俥作業,惟於當日下午13時35分至14時10分間,該廠廢氣燃燒塔A001及地面燃燒塔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弟67條規定裁處。
不須改善 150,000
不須繳納
2023-02-13
(2021-10-20)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20006
事由:貴公司從事化學材料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20日至貴公司輕油裂解程序(M01)進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經檢測上述製程設備元件編號:0PV0311F1004LO02(內容物:丙烯)、0PV0209F1004LV01(內容物:乙烯)之淨檢值分別為15704.4ppm、12769.4ppm大於法規標準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限2023-02-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28
(2021-07-1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40011
事由:設備元件(編號:7-P776AX-F1-03-N-LO14、1-V11404-F5-03-N-LF04)違反事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
限2022-04-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19
(2022-02-09)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40004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2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二廠)輕油裂解程序(M01)進行稽查檢測,經火焰離子偵測器(FID)搭配稀釋採樣管(稀釋倍率8.8倍)檢測上開製程設備元件編號:0T043B_F1005LV01(內容物:LPG)之淨檢值為5,494.9ppm,實際濃度為48,355.12ppm(即為5,494.9ppm*8.8倍,全幅校正氣體濃度為34,099ppm)大於設備元件洩漏管制值(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實體駁回
限2022-04-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26
(2021-03-08)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5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40003
事由:貴公司從事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輕油裂解程序(M02)進行檢查檢測,經檢測上述製程設備元件編號5-E561AX-F1-05-N-LF13(內容物:粗裂解汽油)之淨檢值為17474.8ppm大於法規標準10000ppm(測值為17.478ppm;背景值為3.2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同法地62條規定,處新台幣25萬5000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罰鍰。
限2021-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5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2-01
(2020-12-3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20001
事由:109年12月31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查大隊派員會同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至貴公司麥寮三廠碼槽處稽查,經查該碼槽處三課於109年12月11日發生疏漏燃料油案,未於事件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貴公司於110年1月19日所提陳述意見,經審酌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事業應為「水污染防治法」所分類及定義,且本案發生船用燃油洩漏係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定義之維護防範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已污染影響至土壤情形(如附件),需依上開法規規定於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惟本縣環保局未於事件發生後3小時內接獲該通報及應變後10日內貴公司未提出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明顯違反上開規定,爰貴公司所提陳述意見理由經審核無法律及事實可供參考,依法處分。
限2020-12-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18
(2020-11-24)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10022
事由:貴公司從事化學材料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1月24日至貴公司輕油裂解程序(M02)進行設備元件稽查檢測,經檢測上述製程設備元件編號1-F11004-F5-01-N-LV01(內容物:碳氫化合物)、1-F11402F5-01-N-VL02(內容物:碳氫化合物)及7-FV7023-F1-01-N-LO19(內容物:碳氫化合物)之淨檢值分別為13,523.5ppm、11,007.7ppm及12,178.6ppm大於法規標準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9-28
(2020-06-0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090003
事由: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二廠)因製程開車作業,使用廢氣燃燒塔A001至A003,因使用期間A002及A003之蒸氣量與廢氣量之比未介於15%至50%間,且超過該廠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中規定開車作業蒸氣量與廢氣量之比200%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及排放標準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26
(2020-04-14)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05000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行政院環保署撤銷理由係為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第1項: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而該廠廢水處收集設施僅有貯留廢水功能,且該貯留槽有加蓋,未與大氣接觸,且當日儲槽最高液位僅49%,無法證實「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爰將本案處分撤銷。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4月14日委託榮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至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二廠)輕油裂解程序(M01)執行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檢測,經檢測廠內廢水收集系統(設備名稱:廢鹼地下回收槽,編號:V980)之馬達設備端蓋與槽體銜接處,其淨檢值為31,611.6ppm(背景值為5.4ppm,內容物為高鹽廢水),顯示廢水收集系統中揮發性有機物已由縫隙中逸散,並造成廢水與空氣接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第1項之規定,將依同法第62條規定處分新臺幣10~2,000萬元。
限2020-07-01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20-02-07
(2019-10-12)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9-02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之緊急必要性操作情形,自不受無煙燃燒設計量之限制,且依系爭製程「 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之計算說明,係以完整「小時」計算實際廢氣量流量,經計算結果(29.36Nm3/sec)亦未超過上開說明之無煙燃燒設計量(41.81Nm3/sec)。
事由:貴公司麥寮三廠(輕油裂解二廠)輕油裂解程序(M01),108年10月12日下午2時23分異常通報本縣環境保護局,將管線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A001、A002及A003)處理,經查廢氣燃燒塔(A001)於下午2時45分流量為185,024CMH(換算流率為51.39(Nm3/sec)),已超過操作許可證核定之無煙燃燒設計量41.81(Nm3/sec),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規定。
限2020-02-28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9-11-21
(2019-10-03)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11000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理由不備,惟該公司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撤銷理由係為本案無證據證明應用於外用、外售,抑是將其作為「原料」導入製程循環使用,就原處分所依憑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未就「產品」有明確定義。
事由:貴公司烯烴三廠(OL-3)從事輕油裂解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至該廠查核發現,輕油裂解程序(M02)105年液化石油氣年產量為77,951.44公噸,已超出許可證核定量58,200噸/年之10%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二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3-19
(2020-02-25)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3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2月25日委託隆讚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執行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檢測,貴公司麥寮二廠輕油裂解程序(M01)一顆設備元件淨檢值大於1萬ppm(元件區域:100-g、位置:H141XX-F、設備H141、淨檢值為11,377ppm、內容物為輕油、型式為閥),已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62條,處新台幣10萬~2,000萬元。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02
(2019-02-2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70002
事由:貴公司麥寮二廠輕油裂解程序(M01)一顆設備元件108年2月21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檢測淨檢值大於1萬ppm(淨檢值為64,145.3ppm、內容物為乙烯、型式為開口閥),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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