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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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4 (2013-01-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241112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5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3-030015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 |
限2014-05-28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42,411,120 不須繳納 |
2013-10-02 (2013-01-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196695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2-10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法令見解歧異 |
否 |
限2013-12-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41,966,95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21-06-07 (2013-01-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196659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0-06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141,966,59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8-03 (2013-01-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196059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4-080072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
不須改善 |
141,960,590 不須繳納 |
2018-03-19 (2017-10-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05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7-030009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1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6年8月18日環土字第1060079133號函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106年8月22日送達,限改日期為106年10月26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6年10月27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18-05-2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7-060007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01 (2018-05-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08月1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7-060007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10月27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7年3月21日環稽字第107002590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7030593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7年5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18-08-1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7-080031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8-21 (2018-08-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7-080031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7年5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7年6月5日環稽字第1070054464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7061366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7年8月13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18-11-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7-110005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08 (2018-11-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翌日起65日內。限改日期:108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7-110005 事由:一、本次執行台塑副產石灰案經限期改善期限到期現場複查作業。二、經查貴公司107年8月13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於107年8月23日以環稽字第1070087429號函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限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7年8月28日郵務送達)。三、本局107年11月2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19-01-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8-010030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1-25 (2019-01-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4月0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8-010030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7年11月2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7年11月13日環稽字第107012000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7113134號處新臺幣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8年1月21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19-04-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8-040021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16 (2019-04-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8-040021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1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1月29日環稽字第1080010586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010297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1月31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4月8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19-06-2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8-070008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11 (2019-06-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8-070008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4月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4月19日環稽字第1080038175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040973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4月23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6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不須改善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0-08 (2019-09-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8-100008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6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7月12日環稽字第108007406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072108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7月17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9月24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19-12-22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040008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08 (2019-12-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9-040008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9月24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10月16日環稽字第1080111215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103250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10月18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12月23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20-06-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070052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14 (2020-06-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9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9-070052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12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9年4月13日環稽字第1090037800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9041109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9年4月15日郵務送達)。本局109年6月22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20-09-2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100024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16 (2020-09-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9-100024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6月22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9年7月22日環稽字第1090080598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9073174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9年7月24日郵務送達)。本局109年9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20-12-2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10040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19 (2020-12-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0年04月0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010040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9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9年10月19日環稽字第109012203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9104753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9年10月21日郵務送達)。本局109年12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21-04-0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40037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22 (2021-04-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0年07月0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040037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12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1月26日環稽字第1100007459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010140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1月29日郵務送達)。本局110年4月6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21-07-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80064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8-27 (2021-07-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080064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0年4月6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4月27日環稽字第1100043211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041745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5月3日郵務送達)。本局110年7月15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不須改善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1-29 (2021-11-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0-110055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0年7月15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8月31日環稽字第1100096166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083306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9月2日郵務送達)。本局110年11月9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不須改善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10 (2022-02-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1-030027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0年11月9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12月2日環稽字第1100136020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114255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12月6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2月11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22-05-2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60003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6-07 (2022-05-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1年08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1-060003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2月1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3月14日環稽字第1110026650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1030727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3月16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5月23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22-08-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90019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9-19 (2022-09-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1-090019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5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6月10日環稽字第1110063398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1061761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6月15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9月6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16 (2022-12-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1-120039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9月6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9月22日環稽字第1110110801號函暨111年9月19日環土廢裁字第111092881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9月26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12月7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02-2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30036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3-27 (2023-03-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2-030036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12月7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12月21日環稽字第1110151601號函暨111年12月16日環土廢裁字第111123999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12月23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3月3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06-1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70008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7-05 (2023-06-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條件: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9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2-070008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2年3月3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2年3月31日環稽字第1120034888號函暨112年3月27日環土廢裁字第112030928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2年4月6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6月21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是 部份程序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未踐行法定程序 |
限2023-09-1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100012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12 (2023-09-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2-100012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2年6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2年7月11日環稽字第1120080391號函暨112年7月5日環土廢裁字第112072336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2年7月13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9月22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3-12-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010011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10 (2023-12-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13-010011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按次(日)處罰在案。本局112年9月22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2年10月12日環稽字第1120128422號函暨112年10月12日環土廢裁字第112103903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2年10月19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12月29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4-03-23前改善 不須改善 |
3,0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03 (2017-10-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62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01月1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6-110006 事由: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1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6年8月18日環土字第1060079133號函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106年8月22日送達,限改日期為106年10月26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6年10月27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
限2018-01-17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662,000 不須繳納 |
2010-06-15 (2010-03-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文號:10-099-060001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8-27 (2010-03-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文號:10-102-080002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5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2-05 (2017-09-27)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7-010001 事由:本署於106年9月27日執行環評監督,發現開發單位辦理六輕四期擴建計畫,將麥寮港航道浚深之砂方填埋於灰塘三用地,並於其上覆蓋副產石灰,其填埋物質及使用狀況與「六輕四期擴建計畫變更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灰塘之變更)」所載內容不符。 |
否 |
限2018-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1-25 (2016-05-18)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31日。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5-100001 事由:灰塘三已填埋麥寮港航道浚深之砂方,並覆以副產石灰定砂,其填埋物質及使用狀況,與「六輕四期擴建計畫變更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3-95頁、「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灰塘之變更)」第I頁及第15頁所載內容明顯不符。 |
是 部份撤銷,部份駁回,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限2017-05-31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00 不須繳納 |
2021-07-08 (2020-07-16)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10-110-060001 事由:貴公司煉製二廠109年7月15日工安事件執行環境監測與蒐證,放流水未依本署公告「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109.52B )」規定進行採樣檢測,與「六輕廠區工安事件環境監測與蒐證方法之因應對策」所載內容不符。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24 (2018-01-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98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文號:40-107-010041 事由: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1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6年8月18日環土字第1060079133號函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7年1月18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 |
不須改善 |
498,000 不須繳納 |
2011-07-26 (2011-04-21)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1月14日。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0-070007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1-11-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6-10 (2012-05-22)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2-050002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1-20 (2014-05-27)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3-100001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5-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5-02 (1998-02-02)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5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1-050007 |
否 |
限2012-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9-02 (1998-04-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9月22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3-090003 |
否 |
限2014-09-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3-05 (1998-07-25)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3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1-030004 |
否 |
限2012-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7-06 (1999-01-05)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7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6-070007 事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30日仍未繳納(工程名稱:(k75d)公用廠T-7611A/T-7611B低鹽浮除儲槽及架台新建工程,管制編號:P088PDZ072-1) |
否 |
限2017-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3-08 (1999-02-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8-030004 事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30日仍未繳納(工程名稱:(K84)煉一廠T-4701、T-4801酸水儲槽新建工程,管制編號:P088PDZ084-1) |
否 |
限2019-03-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01 (1999-03-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6-080002 事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30日仍未繳納(工程名稱:(K69b)公用廠T-7650A/B儲槽新建工程,管編:P088PDZ076-1) |
否 |
限2017-08-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1 (1999-06-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6-120003 事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逾期30日仍未繳納(工程名稱:(K75)公用廠T-7691、T-7692、T-7693A/B/C、T-7694、T-7696、T-7697儲槽及架台新建工程,管編:P088PDZ080-1) |
否 |
限2017-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2-03 (1999-08-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2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1-020001 |
否 |
限2012-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2-03 (1999-08-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2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1-020002 |
否 |
限2012-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2-03 (1999-08-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2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1-020003 |
否 |
限2012-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2-03 (1999-08-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2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1-020004 |
否 |
限2012-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2-03 (1999-08-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2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1-020005 |
否 |
限2012-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2-03 (1999-08-0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2月2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1-020006 |
否 |
限2012-0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