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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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2024-10-01) *違規情節重大 |
臺南市 |
主旨:命文到翌日起製程產生廢(污)水部分停工;本案罰鍰部分,另案辦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 文號:30-113-120014 事由: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本局派員於113年10月1日02時前往稽查(稽查當時未下雨),於RD03放流口旁有一未經許可登載之管線排放廢水,經查其源頭係拔除T02-04計量槽活動管線接上軟管,將T02-03調整池廢水接上許可未登載之管線,逕自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繞流排放於廠外地面水體,本局於繞流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490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01mg/L(標準值3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28mg/L(標準值30mg/L),現場測得pH:9.9(標準值6~9)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規定限值,為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