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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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2019-05-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 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8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8-070009 事由: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30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208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9-08-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