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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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2023-08-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10023 事由:貴公司甲洲加油站位於本市鳳山區五甲二路73號,本局於112年8月3日派員至現場執行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下稱氣油比)檢測,該站加油槍總數計50支,實施氣油比檢測加油槍數計50支,檢測合格加油槍數計34支(氣油比0.88~1.2),合格率為68%,即合格加油槍數未達總檢測數70%,不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之1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4-02-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