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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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2023-05-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70020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2年5月31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發現貴廠領有工廠登記(編號:99661985),登記產業類別為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登記資本額(實收)為新台幣12億元,現場製程為預鑄水泥製程,產品為水泥及其製品,作業過程衍生粉碎水泥及下腳料等廢棄物,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逕自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7-24 (2023-05-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70021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2年5月31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發現貴廠領有工廠登記(編號:99661985),登記產業類別為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登記資本額(實收)為新台幣12億元,現場製程為預鑄水泥製程,產品為水泥及其製品,作業過程衍生粉碎水泥及下腳料等廢棄物,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流向,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13 (2022-03-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1-040002 事由:本局派員於111年3月1日至貴公司進行例行性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設置廢水收集溝收集作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地面逕流廢水,查貴公司領有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高市府環水貯許字第00081-02號)並未登載相關資訊,前述情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4項相關規定。 |
否 |
限2022-05-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07 (2022-01-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40010 事由:本局111年1月15日派員會同貴廠稽查,發現貴廠產出之廢棄物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亦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1-10 (2019-10-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令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岡山區竹圍里嘉新東路九○號之工廠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9-01001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8年10月18日至該廠稽查時,發現該廠領有之(高市府環水貯許字第00081-01號,有效期間:103年4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已逾期,仍繼續操作。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並依登記事項運作。...。」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20 (2019-10-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110031 事由: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於108年10月18日督察發現,貴廠後方堆置廢水貯留所產生之底泥砂漿碎屑,經丈量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廠未取得設置、操作許可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15 (2018-10-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110027 事由:本署107年10月18日派員督察,發現旨揭公司有下列違規事項: 1.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缺失如下: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場內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缺失計點共20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 |
否 |
限2019-0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9-15 (2010-08-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099-09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1-15 (2009-11-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1月23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098-120016 |
否 | 限2010-01-23前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11-19 (2008-01-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 文號:21-097-11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