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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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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2021-09-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110-110009 事由:案經本局於旨揭時段派員至貴公司會同檢測公司及貴公司人員於貴公司周界下風處採集異味污染物代表性樣品1組,依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 (NIEA A201.14A)分析結果空氣污染物-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周界」(工業區及農業區)排放標準值5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相關稽查及採樣資料所載內容,均未描述現場聞到之氣味,尚難釐清判定異味係來自訴願人系爭廠區,且相關之事實證據已無法回復,爰不另為處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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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6 (2011-08-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 文號:44-101-010002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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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6 (2009-01-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098-020019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