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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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2022-05-26)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2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60028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111年5月2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經加屏四字第GETA1620號),稽查時貴公司正常作業中,惟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李○○110年7月30日離職,貴公司並未於李○○離職或異動日起30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且迄今亦無完成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之合格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稽查當時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A002)及靜電集塵器(A003)均未開啟運作,且貴公司自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李○○110年7月30日離職後,即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可證登載之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規定每日記錄,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2-08-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